近日,有媒體從相關渠道獲悉,財政部、工信部、科技部和發(fā)改委四部門近期發(fā)布的《關于開展2016年度新能源汽車補貼資金清算工作的通知》(以下簡稱“通知”),
通知要求各省市、自治區(qū)、直轄市、計劃單列市新能源汽車推廣牽頭部門應會同財政等有關部門,提交本地汽車生產企業(yè)2016年度(2016年1月1日-2016年12月31日)中央財政補助資金清算報告及產品銷售、運營情況。
值得注意的是,該通知要求,“非個人用戶購買的新能源汽車申請補貼,累計行駛里程需達到3萬公里(作業(yè)類專用車除外)。目前行駛里程尚不達標的新能源汽車,應在達標后申請補貼,補貼標準和技術要求按照獲得行駛證年度執(zhí)行。”
另外,該通知要求,省級新能源汽車推廣牽頭部門會同其他相關部門經(jīng)財務審查資料審核和重點抽查后,于2017年4月30日前將申報材料報至工業(yè)和信息化部裝備工業(yè)司、財政部經(jīng)濟建設司,并抄送同級其他部門,逾期未報或報送內容不符合要求的,將延期清算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