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車架號有修改痕跡的汽車交通事故保險會不會拒賠?

保險公司對出險車輛的車架號防偽造識別程度要求嚴格嗎?請專家回答...
提問者:網(wǎng)友 2018-08-13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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車輛財產(chǎn)保險合同糾紛案件。本案的特殊性在于被保險人的半掛牽引車存在兩個車架號碼,掛車車架號碼與行駛證上的車架號碼不一致、主車車架號碼與行駛證和保險單上的車架號碼均不一致,此時是否應考慮被保險人的過錯,保險人是否應對被保險人因交通事故所造成的損失進行賠償。   2009年1月3日,原告某運輸公司與被告某保險公司簽訂了保險合同二份,原告將其所有的半掛牽引車(又稱主車)、半掛車分別向被告投保了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、機動車輛商業(yè)保險,其中機動車輛商業(yè)保險的險種包括第三者責任險等。保險期限均為2009年1月4日零時起至2010年1月3日二十四時止。   2009年4月16日,原告的司機劉某駕駛該車發(fā)生交通事故,造成被害人當場死亡,原告的車輛損壞。事故發(fā)生后,交警部門于2009年4月23日作出交通事故認定書,認定原告的司機劉某負事故的同等責任。后經(jīng)交警部門主持調解,原告的司機劉某與受害人的繼承人達成賠償協(xié)議,由劉某賠償受害人死亡補償費等各項費用共計153000元。   事故發(fā)生后,被告委托某保險公估公司對該事故現(xiàn)場進行查勘定損。該保險公估公司經(jīng)現(xiàn)場查勘,發(fā)現(xiàn)原告的半掛車車架號碼與行駛證上的半掛車車架號碼不一致、半掛牽引車車架號碼與保單抄件和行駛證的記載均不一致,于2009年4月22日作出建議拒賠的公估結論。被告以此理由向原告發(fā)出拒賠通知書。   經(jīng)審查,原告在被告處的保險車輛,是原告購買的庫存車輛,由于銷售廠家的過錯,在重新核發(fā)新合格證、另行打印大架號碼時,未將作廢的大架號消除,致使該事故車輛存在兩個車架號,且被告對該事實予以認可。某保險公估公司勘驗時查明的是已作廢的號碼,不是車管所登記的號碼 (車管所已對該機動車的登記錯誤事項予以更正),被告在向保險單上輸入信息時也將大架號輸入錯誤。因此,原告對主、掛車大架號碼與行駛證、保險單上載明的大架號碼不一致并無過錯,原告車輛也是在被告處實際保險的車輛。   法院經(jīng)審理認為,原、被告雙方簽訂的機動車輛保險合同,系雙方當事人的真實意思表示,且內(nèi)容不違反法律、法規(guī)的強制性規(guī)定,因此該合同系有效合同。依法成立的合同具有法律效力,合同雙方均應嚴格履行。在保險合同有效期間,被保險人的保險車輛發(fā)生交通事故,并經(jīng)交警部門認定負事故的同等責任,由原告一次性賠償受害人死亡補償費等其他費用共計153000元調解終結。原告在賠償完畢后,持相關材料要求被告對其損失賠付時,被告以原告的車輛主、掛車大架號
回答者:網(wǎng)友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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